21日上午,備受關註的成都劉先生在某酒樓吃飯被收“包間費”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復庭。法院宣判劉先生敗訴,對其要求餐廳退還“包間費”的訴求不予支持。(5月22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消費者包間費敗訴是法治進步。雖然最高法院不久前為此明確表態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“霸王條款”,包間費是變相的“最低消費”,但顯而易見,最高法院的表態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。難能可貴的是,武侯區法院不把最高法院的雞毛當令箭,恪守法院獨立審判原則,所以我們更應當為武侯區法院點贊。
  自帶酒水、開瓶費以及包間費之爭,早先我曾專門撰寫過文章來闡述我的觀點。大致觀點是:凡是市場能規範的,就交給市場,相關部門不要干涉太多。自帶酒水可不可以和包間費的收與不收,讓消費者和商家在市場博弈中磨合。
 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場景:點上一份花生米、一份拍黃瓜、一份醋溜土豆絲,自帶幾瓶二鍋頭,三四個人占一豪華包間喝得昏天黑地,服務員在一旁還得伺候著。這個時候,服務員敢不敢對客人說一個“不”?我想,不但服務員不敢,飯店老闆也是不敢的。
  來的就是客,顧客就是上帝。可是,如果不對顧客說“不”,飯店就要關張。我們知道,飯店的裝修是成本、稅費是成本、員工是成本,還有水、電、暖等也都是成本。我們還知道,飯店不是慈善機構,商業企業註定要以贏利為追求,總不能虧本做買賣吧?
  飯店規定包間人數、最低消費以及自帶酒水的開瓶費是有其合理性的。我們再設想一下,要是前面舉例說的那種情況經常出現在某一飯店,這飯店不關張的話就真的神了。因為無論盤子有多麼大、底氣有多麼足,它也承受不住收入小於支出的消耗。
  飛機有頭等艙、經濟艙之分,動車有一等座、二等座之別。我們的出行消費,選擇權在於我們自己。我能花經濟艙的錢坐頭等艙、買二等座的票跑到一等座去嗎?顯然不能。同理,什麼檔次的飯店,就會有什麼檔次的消費——到街頭小吃店,指定不收包間費、開瓶費。
  誠然,我也跟眾多人等一樣,深惡痛絕包括亂收費在內的一切不合理現象。不收包間費、開瓶費當然是好事,至少作為消費者我可以省去一筆支出。但是,這不是取締包間費、開瓶費的理由,更不是行政干預酒店業按照市場規律發展的藉口。
  我們無需譴責店大欺客。飯店並不是獨此一家,飯店行業也決非壟斷的鐵板一塊。總會有飯店能去適應市場經濟下的顧客不收包間費、開瓶費,也總會有顧客能去適應市場經濟下的飯店支付包間費、開瓶費。對於顧客來講,覺得消費合理的,不在乎那幾個小錢;而覺得消費不合理的,你用腳投票便是——所有顧客都跑了,飯店收誰的包間費、開瓶費去?
  適當收取包間費、開瓶費之類的費用並不離譜。相對來說,不明碼標價、事後宰人的行為才是最不能容忍的。所以,包間費、開瓶費收與不收,完全可以由飯店自主決定。前提是,要讓顧客有知情權,最好在飯店醒目位置張貼告示並由接待人員親口告知。至於具體收費幾何,顧客認可就算成交。
  文/魯開盛  (原標題:消費者包間費案敗訴是法治進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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